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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面积“缩水”起纷争 法院调解护航企业发展
作者:林家阳 叶芝成  发布时间:2024-07-05 11:29:01 打印 字号: | |


“实在是太感谢您了法官,三年啊,终于尘埃落定了。”


近日,昭平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租赁土地面积争议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付租后惊觉租地“缩水”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2021年1月16日,原告李某将其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及附属设施出租给被告某木业公司生产使用,合同约定租赁面积为50亩,租金一年18万,每三年一付,期限为11年。被告支付了首期40万元租金后,发现实际面积仅有30余亩,随即向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减少租金,并拒付剩余的14万。而原告以双方事先对案涉土地范围进行现场勘察,且被告已写下尚欠14万元的欠条为由,拒绝其减租的要求。


截至首租期满,双方协商仍然未果。2024年4月28日,李某一纸诉状将该木业公司诉至昭平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万元及利息。



三年积怨一朝化解
为企为民解忧促和谐


经昭平县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场地租赁合同》虽然明确约定租赁土地面积为50亩,但租赁物不仅只有土地,还包括大量厂房设施。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有三年之久,双方对此也始终各执一词,案件又牵扯土地及企业发展,情况复杂。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该院承办法官坚持审调结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同时,法官以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切人点,一边从情与法的角度对原告进行劝解,言明交付土地面积不足影响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理应减少租金;一边从法与理的角度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土地面积确有误差,但租赁物是土地及附属厂房,不能完全按照土地面积差异来计算租金,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终于,经过与双方不下十余次的沟通与交换意见,李某最终同意每年减少部分租金,并就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告也随即付清了到期场地租金,并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至此,这起长达三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该木业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该案是昭平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和经济发展的缩影。下一步,昭平县法院将积极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推动企业案件实质性化解,为辖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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