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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化纠纷,被告主动还款促和谐
作者:叶芝成 黄盼盼  发布时间:2023-09-21 09:0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顺利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张某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不当,与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双方车辆此前均有投保且尚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与唐某沟通,希望双方到指定有资质的4S店进行定损。唐某拒绝,并进行单方定损。

  2022年3月9日,唐某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该公司,并授权该保险公司以其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2022年3月11日,该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赔付32140元后,联系张某进行追偿。但张某认为该金额为唐某单方定损所得,故不予认可。

  截至2023年7月13日,张某仍未支付理赔款32140元,该保险公司便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五将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诉请理据是否充分,以及修车是否存在过度维修这两点争议不下。

该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在一个月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理赔款28000元,若超出期限,则按全部理赔款32140元对原告进行赔偿,且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8月,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8000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矛盾在法治中消融,友爱在和谐里延续。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既是矛盾纷争的“休止符”,也是担当作为的“延长号”。

 无论是本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常常会遇到被告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对此类案件,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组织调解、公正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纷止争。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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