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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乱发视频须担责
作者:叶琦  发布时间:2023-09-12 16:18:25 打印 字号: | |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流行,人们发布、分享视频变得更为便捷,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并不意味着网络就是法外之地,乱发短视频也有可能“惹祸上身”。日前,昭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抖音短视频内容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

小张(化名)与小王(化名)在商店购物时发生摩擦,小王用手机拍下小张在收银台前的视频并发到抖音平台,声称小张在购物时插队,并在视频评论中泄露了小张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该视频引发大批网友关注,导致小张遭受非议。

得知情况后小张立即报警,抖音平台也及时删除了该视频内容。然而,小王不甘心并再次发布一条声称小张购物时插队的视频至抖音平台,小张遂以小王发布不实内容损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处理

昭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案涉商店的监控录像,证实小张并未插队,小王发布的视频内容不实。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小王通过观看监控录像,确认小张并未插队,并认识到自己发布不实内容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发布任何短视频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提倡大家要理性上网、文明上网,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作为受害者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旁观者则要自觉抵制不实信息,不要恶意转发、评论,以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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