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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砸多车盗窃 一男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作者:李建莹  发布时间:2023-09-11 16:12: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独自驾车来到昭平县某镇某小区路边,在车上休息至次日凌晨。醒来后,张某某趁着四处无人之机,下车戴上手套持螺丝刀连续破坏刘某某等7人停放在路边的7辆小轿车车窗玻璃,并爬窗进入车内盗窃现金、饮料和零食等财物。

作案后,张某某把盗窃得来的财物放回自己驾驶的车辆时,看见段某某停放在旁边的小轿车上的行车记录仪闪烁,害怕其盗窃行为被拍摄,遂破坏段某某的车窗进入车内把行车记录仪及车上少量现金盗走。

当日16时许,警方在该镇某店铺抓获张某某,并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搜出上述被盗窃的现金、饮料、零食以及行车记录仪等财物。

经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上述八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5133元。

 

法院判决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意图通过砸坏车窗来实施盗窃,其目的是盗窃,但其砸坏车窗玻璃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属于刑法理论界所说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某所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不超过千元,但其砸坏的车窗玻璃修复价格却已达到15133元,同时构成盗窃罪(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三次刑事处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张某某此次盗窃财物超过750元即构成犯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上,故意毁坏财物罪明显将比盗窃罪处罚更重,故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某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贪念置自己于犯罪境地,守住法律底线,方可守住平安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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