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借卡是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认为从事诈骗的不是自己,为了轻松得到一笔不菲的“好处费”,仍出借银行卡,殊不知这也是违法行为!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份,被告人后某某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收款和转账。
经查证,后某某的1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使用,涉及全国多地的电信诈骗案件14起。2022年10月,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黎某某等人分别汇入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384 946.93元,当日汇入的涉案银行流水共计57.3万余元。后某某的2张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当作二、三级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在2022年10月汇入的涉案银行流水合计1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发及利润的驱使,银行卡已成为一些诈骗分子需要的作案工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户等买卖、出借、出租给他人,不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不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不触犯法律底线,拒绝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