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石某、劳某某、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被告人石某约被告人劳某某、肖某某共同使用其购置的电鱼机电鱼。晚饭后,三人在昭平县昭平镇三门滩附近河道中电鱼,由石某、劳某某轮流使用电鱼机电鱼,肖某某将鱼装入桶中。当日23时许,三人被昭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了电鱼机等作案工具和鱼获物若干。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劳某某、肖某某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3400元。
法院判决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劳某某、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非法电鱼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相关人员还需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作为我国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切勿为了口腹之欲或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