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昭平县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威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卢威在担任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和昭平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共计415.76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卢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威及其亲属、相关人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卢威退出的赃款401.503337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卢威违法所得14.256663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