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债务人意外死亡后,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黄姚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人债务纠纷。
2015年5月中旬,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曾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欠款无人归还,曾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的父母、前妻黄某及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五人共同承担李某生前所欠的借款。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李某与黄某虽然已经离婚,但借款是打入黄某账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辩称李某借款时已经离婚,欠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黄某是李某所入股公司的财务,自己接收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提供两份《放弃继承说明书》,证明李某的两个孩子放弃对遗产的继承。
本案中,李某与曾某的债务关系明确,但李某因死亡而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死后该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亡,李某的两个孩子书面声明放弃对李某遗产的行为有效,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李某与黄某在借款时已经离婚,且黄某所举证证实其收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而非家庭生活开支,因此黄某不是本案借贷关系当事人,没有清偿借款的义务。
李某的父亲与母亲作为李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还款要求;如为债务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债务人有无遗产,如没有遗产,则无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如有遗产,则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如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说在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偿”和“人死债消”,“欠债还钱”是铁律,还钱要及时,诚信莫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