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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作者:叶绿英  发布时间:2022-07-06 11:49:01 打印 字号: | |

两个人从相识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领取“结婚证”。然而部分情侣尚未登记结婚,就有了爱情的结晶,随后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道扬镳,如此一来,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子女,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呢?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黎某与梁某伟于2002年相识后,很快就确认了情侣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4年生育一子,取名为小东(现已成年);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为小婷。

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分手。2022年3月,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执。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非婚生子女小东与小婷由自己抚养,梁某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发现当事人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小东已经成年,并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需要再进行抚养。且在双方分居生活后,黎某便前往广东打工,其女儿小婷随梁某伟生活。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法官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从亲情入手,融情于法,逐渐拉近双方距离。在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即非婚生女儿由梁某伟抚养,黎某应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生育的子女也需要确定抚养监护人,并由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此案中小婷虽是原、被告非婚生育,但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都应当尽到自己教育、抚养的义务。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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