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昭平县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人格权纠纷的案件,双方恩怨在握手中得以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陈华(化名)与被告徐舟(化名)系同村邻居。2018年,陈华在未经过徐舟的同意下,将自家的祖坟下葬到徐舟的林地上。因不满陈华的行为,2021年4月,徐舟故意用挖掘机对陈华的祖坟进行挖撬损害。案发后,陈华多次向其索要赔偿无果,遂将其诉至昭平县法院。
经法院判决,被告徐舟赔偿原告陈华祖坟维修费3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徐舟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徐舟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华向昭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因该案较特殊,主办人莫法官考虑到双方系邻居,此行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案结,更是化解双方之间因此事积累了一年多的恩怨。
莫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徐舟联系,向其释法明理,并表示:涉案坟墓是申请人陈华寄托哀思、悼念故人的客观载体,属于陈华的特殊财产。双方因涉案林地埋葬祖坟问题产生纠纷应找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解决,其在未经有关部门调解处理而直接对陈华的祖坟进行毁坏,实属不妥,该行为对陈华构成侵权是事实,应予赔偿。
经过法官给其作的多次思想工作,谢某监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当即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00元,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