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到了最优的条件和环境。
原告唐某与被告雷某本是一对夫妻,婚内生育有一女,婚后因二人经常两地分居,造成情感不合,于2014年3月29日经昭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该协议规定,两人的女儿由雷某抚养。
随着女儿的不断成长,升学问题亟待解决。为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资源,家住县城的唐某向城厢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接案后,主办法官主动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的生活状况,以及孩子的意愿。通过实地调查,主办法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认为孩子跟随父亲唐某生活更为适宜。
为了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健康成长,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释法明理,言明利害关系,并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说,唐某当场表示一定对孩子负责,关心照顾孩子生活和学习。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孩子由唐某抚养。
法律延伸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