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的出现,给人们沟通交流搭起了桥梁。然而,有些人却因为与他人的恩怨纠纷,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不实消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黄某因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的言论,损毁他人名誉,被判处公开道歉。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晚,被告丈夫莫某在某酒吧消费时,与该酒吧的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后受伤,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并疏散人群,恢复了现场秩序。
为了泄愤,10月2日中午,被告将其拍摄的上述冲突现场的视频分别上传至“脱单进度”微信群及微信小程序“昭平生活网”,并发表“某酒吧保安黑社会性质伤人,并阻止被打伤人员乘坐电梯下楼进行救助……”等文字,该信息发出后,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发酵,被多人转发,引发社会关注。
之后,该酒吧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法行为事实的情形下,故意在微信群及小程序上散布原告存在“黑社会性质”、“黑社会势力”等不实言论,就该事实被告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予以承认。被告的言论明显含有贬损性,且该负面言论被不正当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减损。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消极影响至今存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在网络空间进行网络行为,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不能肆意妄为。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非正当合理的消费维权行为,亦非必要限度内的负面评价。另外,被告丈夫受伤的事实不能成为被告可以发表不实言论的理由,亦不能证明原告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脱单进度”微信群及微信小程序“昭平生活网”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等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屡见不鲜,但是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