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十年旧案再执行,情法交融终结案
作者:林来燕  发布时间:2022-04-14 11:42: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该起跨越10年的旧案最终圆满结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5日晚10时许,原告曾某基、李某某之子曾某平为帮助曾某伟向被告周某某索要“债务”,与曾某伟来到周某某楼下要求其返还债款。周某某见状遂打电话给龚某某、石某华帮忙赶走曾某伟与曾某平。

龚某某等人到现场后与曾某平发生推搡争吵。争吵间,曾某平用手机拍照记录,引起龚某某不满并要求其删除照片,曾某平不从,在追逐过程中,龚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曾某平左胸口一刀。

后曾某平被送往昭平县人民医院抢救,到达昭平县人民医院时曾某平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某平系因被锐器捅中左侧胸部导致大出血死亡。

事后,原告曾某基、李某某二人将周某某、龚某某、石某华三人起诉至昭平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龚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8余万元。龚某某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龚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二人向昭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因该案件被执行人龚某某已于2011年7月因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在监狱服刑,无法支付案款。于是执行干警通过处置龚某某名下的房产,并将房款3.3万元交到申请人手中。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只能终本。

后因申请人年事已高,且其长子患精神分裂症,无法承担抚养父母的义务,主办人黄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按规定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应申请人要求,黄法官多次组织协调申请人与龚某某父母进行执行和解。

十余年后,经黄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父母当场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而申请人也不再就本案向被执行方主张任何权利。

近年来,昭平县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功能,以加强正面引导的方式激励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债务,使执行工作在保持强制力、威慑力的同时,更添一层“司法温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