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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了
作者:雷玉萍  发布时间:2022-03-17 09:49:01 打印 字号: | |

3月16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昭平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通讯业务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黎某支付赔偿金13280.26元,在贺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328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昭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黎某在昭平县富罗镇某手机通讯店为中国移动昭平分公司代理业务时,利用给客户办理开卡、缴费或其他业务的工作便利,把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微信群接收京东、淘宝、抖音等APP平台的验证码,在收到验证码后把验证码发送回微信群,每条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可获利4-12元不等。经查证,黎某总共获利13280.26元人民币。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黎某于2021年7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黎某于2021年9月3日退出违法所得13280.26元;2022年1月10日预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3280.26元。

昭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随意出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特别提醒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决不能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牟利。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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