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因滥砍林木被抓
竟找兄弟为其“顶包”分担罪责
结果包庇不成,反获刑!
基本案情
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在采伐林木过程中,出现了超范围采伐林木现象。
案发后,朱某甲与朱某乙、覃某某商量找人来分担罪责,朱某乙、覃某某表示同意。后由朱某甲找到被告人朱某丙和朱某丁,请求二人帮忙做假证明称其二人也有份参与经营古运岐的山场并有份砍伐那里的林木,共同分担无证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以帮助朱某甲等人减轻罪责。
朱某丙、朱某丁同意后,于2020年10月28日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大脑山派出所投案,并供述其二人也有份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和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等人一起砍伐了涉案的林木。
法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所处、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明知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包庇罪。
朱某丙、朱某丁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昭平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朱某丙、朱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寄语
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我国历来对此予以严厉打击。从本案和其他窝藏、包庇案件可以看出,行为人与所窝藏、包庇的对象大多数是亲属或者朋友关系。
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为心软或者出于哥们义气等原因为犯罪分子网开一面而令自己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