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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0兑换“4000”  一男子“购得”有期徒刑与罚金
作者:朱展智  发布时间:2022-02-15 11:27:09 打印 字号: | |

2月14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植某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植某旺从他人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面额100元的假币40张共计4000元。次日,植某旺雇请滴滴司机农某樑驾驶车辆从桂平市经昭平县文竹镇高速公路出口下高速,到达昭平县某村曾某强的“杰德商行”。植某旺在该店使用一张100元面额的假币购买了一包10元钱的纸巾后便离开。

后因去昭平县城方向的道路施工无法通行便调头往文竹镇高速公路进出口方向驶去,在返回路上被曾某强追上并拦停,植某旺随即用手机支付宝向曾某强转账了100元钱便离开。植某旺等人在返回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植某旺身上搜出疑似假币4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昭平县支行鉴定,从植某旺手中扣押的40张面值100元的钞票均为假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归案后,被告人植某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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