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否可以追回呢?昭平县人民法院法院为你揭晓答案。
案例:原告贝某某诉被告覃某某、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贝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8日,贝某某因发现二被告在2019年起存在不正当关系、同居生活而导致感情不和并协议离婚。离婚后,贝某某发现覃某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共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38280元。
那么,贝某某是否可以要回这笔钱呢?答案是肯定的。原配追回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律依据:
一、“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四、原配有权利起诉要求第三者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第三者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完全有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返还该赠与财产,并且就该部分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出轨方。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覃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赠与被告张某某人民币138,28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38,28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原配无权向第三者追索赠与财产。
(1)情形一: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
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第三者追索。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前述“婚后的个人财产”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2)情形二: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第三者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