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兵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依法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兵在担任昭平县水利电力局党组书记、县砂石办主任及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河道采砂、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53.07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兵的亲属以及相关涉案人员退出赃款人民币3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刘兵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兵及其亲属、相关人员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刘兵等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37451.85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两套房产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兵违法所得人民币2763118.96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