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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昭平县法院判了!不仅要坐牢处罚金,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作者:刘秀莲 黎婧  发布时间:2021-11-10 10:54:56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提升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11月5日上午,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造林复绿的修复费用共计4070.25元。

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共同出资以41.8万元的价格,从左某某手里转购位于昭平县某镇某村高楼顶的一幅林木。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办理部分采伐证、指定砍伐林木范围后,于2020年9月雇请民工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越界采伐林木。经鉴定:被告人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16.4立方米。

当庭宣判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超范围滥伐林木,致使生态资源遭到破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当庭悔过,表示认罪认罚。

据悉,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已主动履行赔偿造林复绿的修复费用4070.25元。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属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引以为戒,合法采伐。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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