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五将法庭来了一个小伙子,进门就对接待他的干警说:“法官,我要告状,可是我不会写诉状,怎么办?”
“别急,能先把问题说一说吗?”
“哦,事情是这样的……”
原来,这个小伙子因手机会自动重启的问题把手机拿到修理店维修。经维修,手机重启的问题是解决了,可是问题来了,手机屏幕出现了条纹状影响正常使用。而修理店的老板认为手机拿来时并未开机检查存在什么问题,屏幕有可能是之前已经损坏的。为这事,小伙子与老板争执不下,小伙子遂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达不成一致意见。
“肯定是维修师傅水平差,把我的手机修坏了!我要告他,要他赔偿!”小伙子愤愤不平地表示。
“你先别急着起诉,我们帮你联系一下对方,看看对方的意见如何,如果分歧不大,我们希望你们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好吗?”接访干警说。
接着,法庭干警立即电话联系维修店的老板,对老板提出手机屏幕可能在修之前已经存在问题的疑虑给予释明:消费者正因为手机有问题需要经营者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对手机原存在的问题向消费者说明,做到公开透明,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如果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不利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就如本案来说,经营者提出手机原就存在屏幕损坏的问题,举证责任应在经营者,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后果。
当事人当场履行义务
在法庭干警的耐心释明下,维修店的老板最终同意向小伙子赔偿屏幕损坏的损失费550元,小伙子对该赔偿也予接受,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老板即时向小伙子支付了赔偿款。就此,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在法庭干警的调解下十分钟完美解决,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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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