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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透支信用卡 妻子是否需偿还
作者:黄薇薇  发布时间:2021-10-26 18:00:01 打印 字号: | |

当今社会,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作为金融工具的确给很多人带来了便捷,让人们可以享受提前消费,也可以暂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窘境。但如果没有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同样也会带来很大的影响。那么,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到底该由谁来还?随小编一起揭晓答案吧!

案情经过:2017年9月1日及2018年1月2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银行申请信用卡。2017年10月10日及2018年1月30日,经原告银行审批,被告黄某成功开办授信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被告黄某收到信用卡后按照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定在授信额度内正常使用。但自2019年3月21日起,就没有按照章程及合约规定归还信用卡透支款。

经原告银行催收,截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黄某尚欠原告信用卡易商宝透支款99164.30元。因被告黄某未能按章程及合约的约定,在期限内向原告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由此引起纠纷。原告银行向昭平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及其妻子被告周某承担还款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阅读并了解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后,申请办理并使用信用卡,与原告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承诺,忠实履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黄某应履行还款义务。

至于被告黄某的妻子即被告周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涉及的信用卡系被告黄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根据原告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领表,申请人是被告黄某,被告周某为亲属联系人,而非共同借用人,不能认定为领用信用卡系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实际的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且在被告黄某在涉案信用卡欠款期间,被告周某个体经营店铺,有其个人收入。原告银行无证据证明该透支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周某分享了该透支款带来的利益,故本案信用卡透支款宜认定为被告黄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的信用卡欠款承担还款义务,应视具体情况分析,查清信用卡欠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一、若夫妻双方在信用卡申领表中以“共同借用人”进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识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本案中,信用卡欠款较大,家庭无重大共同支出,信用卡欠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该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黄某个人信用卡透支消费行为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的范畴,本案信用卡欠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黄某个人承担。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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