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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作者:黄冰海 刘秀莲  发布时间:2021-10-21 09:54:16 打印 字号: | |

男方、女方两人是恋人关系,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那这由一方父母出资为两人在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属于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被告甲(女方)与被告乙(男方)原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准备购买房屋作为婚房,为此预订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8月26日,原告(男方母亲)通过其账户向被告甲的银行账户转账66000元,作为两被告购房的部分首付款。2019年9月29日,被告甲个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108000元,其余房款则由被告甲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两被告分手,被告乙亦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其转给被告甲的购房款是借款,且购房合同是被告甲一人,因此被告甲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被告甲认为,原告的款项是替儿子被告乙购房的出资款,房屋的落款虽为被告甲姓名,但实质上是与被告乙的婚前共同财产,因该房屋产生的所有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该院审理认为:一是被告甲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原告也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二是综合原告出借款项时的对象、目的及被告认可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的事实,涉案款项应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甲、乙向原告清偿借款。

法律分析:关于涉案款项是借贷性质还是赠与性质的问题。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甲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再者,若如被告甲主张涉案款项是原告赠与的,原告赠与的前提亦是两被告结婚。然而事实是两被告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就分手,显然与原告出资的目的相违背。被告甲亦无取得原告“赠与”被告乙的款项的法律依据。原告在向被告甲转账时未明确表示该款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款为资金出借。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

关于涉案款项是被告甲个人债务还是与被告乙的共同债务的问题:该款出借的目的是购买房屋,被告甲亦认可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综合原告出借款项时的对象、目的及被告认可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的事实,该院确认涉案款项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甲、乙向原告清偿借款。

裁判要点: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认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被告甲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其明确表示被告乙对该房屋拥有份额,在此情况下,涉案款项应为共同债务。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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