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坠河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被认定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车坠河刑事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揭晓答案吧!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路外掉进河里,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