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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醒反被打伤,伤人者获刑十个月!
作者:邹毅华  发布时间:2021-09-18 16:00:42 打印 字号: | |

本是经常开玩笑谈天说地的好同事,却因玩笑当真而恶语相向、动手打人,昔日情谊烟消云散。

此案为2021年5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在某工地看机器时,石某某看到付某某坐着睡着了,便用手扯付某某的耳朵并与之发生口角,后付某某趁石某某不备,手持扳手敲打石某某头部,致使石某某受伤倒地昏迷。经贺州市人民医院诊断,石某某颅脑外伤、多发颅面骨骨折、鼻窦腔积血、右侧面部多处挫裂伤、头皮及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付某某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昭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作案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石某某先动手扯其耳朵,是石某某引发了此案的发生的辩解意见。

经查,被害人石某某通过扯耳朵的方式提醒付某某在工作中不要睡觉,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未对付某某造成人身伤害,石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对付某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本案的付某某误把同事的好意当做恶意,最终酿成恶果。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处时间比较多的就是同事,只有常怀善良、感恩的心,才能避免产生矛盾,收获真挚的同事情谊。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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