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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双叒叕是他!第七次犯盗窃罪,从重处罚!
作者:卢春燕  发布时间:2021-08-02 10:00: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男子邱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为什么说“又”呢?因为这已经是他第七次犯盗窃罪被判刑了!

让我们看看他以前的“辉煌战绩”:

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1月,公安机关将刚刑满释放的邱某依法传唤归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邱某通过攀爬外墙水管的方式从窗户进入他人住宅,盗走陆某某、蔡某某现金共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邱某今年40岁,本应靠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却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以盗为生。纵观上述事实,邱某自25岁开始先后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出狱后均不知悔改,每次时隔不到半年又开始重操旧业,最终难逃法网的惩处。只希望邱某能真正吸取教训,好好反省,出狱后找一份正经工作养活自己,不再靠偷盗为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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