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男子邱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为什么说“又”呢?因为这已经是他第七次犯盗窃罪被判刑了!
让我们看看他以前的“辉煌战绩”:
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1月,公安机关将刚刑满释放的邱某依法传唤归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邱某通过攀爬外墙水管的方式从窗户进入他人住宅,盗走陆某某、蔡某某现金共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邱某今年40岁,本应靠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却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以盗为生。纵观上述事实,邱某自25岁就开始先后七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出狱后均不知悔改,每次时隔不到半年又开始“重操旧业”,最终难逃法网的惩处。只希望邱某能真正吸取教训,好好反省,出狱后找一份正经工作养活自己,不再靠偷盗为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