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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贩卖银行卡给他人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卢春燕  发布时间:2021-06-25 10:55:27 打印 字号: | |

潘某出售多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潘某为偿还债务,2019年4月份,在明知他人高价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昭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昭平县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昭平支行分别开了一张银行卡,并转卖给他人用于抵债。2020年1月份期间,潘某名下尾号为80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在谢某某、姚某某等人被诈骗案中起到收取被诈骗资金作用,涉案金额为1 132 500元。

昭平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卖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卖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寄语: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频发。笔者认为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根源之一是电话卡和银行卡的随意出租、出借、出卖。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明知上家老板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出售多张银行卡供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收支转账使用,无形中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卡,更不要为了谋取利益帮助诈骗分子提取诈骗款项,避免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昭平法院一直以来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积极作为、持续发力。坚持司法宣传和司法审判相结合,通过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斩断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的念头。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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