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真是不好意思了,那么小的事也要麻烦你们。”原告对法官说。法官回答其说:“群众利益无小事,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原来,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既为当事人节省了一笔不菲的鉴定费,也化解了原为同族兄弟的原、被告的紧张关系,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
此案中,因原告长年在外务工,家里的田地甚少耕种,原告有一块面积为0.1亩的土地与被告租种另一村民的土地相连,被告不知是原告所有遂在该地种植经济作物。原告在多年后知道此事遂要求被告清除作物,而被告认为其种植作物的土地是另一村民的,不同意清除,由此引发纠纷。
主办法官黄冰海在拿到该案卷后,并不因它是由于0.1亩土地引发的纠纷而不予重视,而是首先考虑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清楚,为此在开庭前即向昭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争议地是否在原告的承包地使用权范围内,然而,该局回复称因无专业人员,无法确定争议地是否在原告权属证内。
在此情况下,按一般的程序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可主办法官考虑到如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就需要支付大笔的鉴定费,这无疑会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且诉讼标的的价值并不具有鉴定价值,为此主办法官决定先开庭,视情况再确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开庭当日,原、被告在庭上一番唇枪舌战,互不认可对方主张。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后,法官当机立断,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过烈日的暴晒、蚊虫的叮咬,法庭干警与当事人在现场进行了面积测量、现场物证调取。通过此次的现场勘查,主办法官亦对案件事实有了评判,心中也有了如何解决矛盾的想法——调解!
隔天,主办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作了分析:对原告称双方均为同族兄弟,不应把矛盾扩大化,原告对争议地多年不管理,作为兄弟的被告进行种植也无妨;而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应正视确实在原告土地上种植作物的事实,接受原告的请求,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在主办法官多次的劝说下,原、被告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原告只要求被告象征性地支付100元损失,而被告承诺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不再对争议地进行种植,由此,一起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事后,法官还建议原告如果有什么矛盾纠纷,可先通过村委等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毕竟群众有一种心理,感觉被告到法院是不好的事情,为此也会心存怨念,只会加大双方的矛盾。原告听到法官的劝导连连点头同意,并表示会与村民和谐共处,遇到问题先协商,避免矛盾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