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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欲砌墙破坏争议现场 妨碍民事诉讼被限令清理
作者:邓进超  发布时间:2021-03-09 11:50:4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昭平县人民法院黄姚人民法庭向被告程某发出法律文书,限令程某在一个小时内将运至争议现场、准备砌起围墙的红砖等物品搬离。

原告雷某与被告程某是叔婶的上、下屋相邻关系。2020年11月底,因矛盾纠纷,程某将雷某房前流入其房屋后水沟的排水口用混凝土堵塞,致使位势较高的雷某房屋排出的生活污水无法外排。矛盾发生后,经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调处未果,雷某于2021年1月一纸诉状将程某诉至法庭。

法庭经调查走访,发现雷某确实必将房屋及庭院大部分污水向程某房后的水沟排放,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又于2021年3月4日上午再次进行实地勘察。2021年3月5日上午,因程某运来红砖意图在自认为属于自己的房后排水沟外沿砌起围墙,封死原告的排水口雷某遂向法庭报告。黄姚人民法庭庭长、本案主办法官邓进超获悉后,经研究认为程某的行为妨碍了正在进行的诉讼,果断作出民事诉讼告知书,并立即组织五名干警至涉案现场告知程某在诉讼中应维持争议现场的原状、其行为已经妨碍诉讼,并限令程某在一个小时内将运来的红砖搬争议现场。

经法官释法,程某在收到告知书后即将红砖搬走。一起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引发不稳定因素苗头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法官寄语:现场是一种证据,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不得私自改变原状。因此,维持现场原状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往往因意气用事,在法院未作出裁决前试图对原状进行改变或破坏,其行为有可能破坏正在进行的正常诉讼秩序,构成妨碍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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