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昭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1万元案款,双方当事人心结得以化解。
据悉,2013年黄某某等人经营一家休闲会所,从昭平县某商行购买3万余元的酒水,黄某某等人给付部分货款后,不再向该商行支付剩余的货款。2020年8月13日,该商行向昭平法院提起诉讼。昭平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等人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余元及利息,被告黄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贺州中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驳回黄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因黄某某等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商行向昭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0日,执行法官联系上黄某某等人,向其发放执行通知书,并耐心开展劝导工作。黄某某等人提出,其内部有合伙协议,请求申请人同意黄某某等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占股比例承担责任。执行法官遂将黄某某等人的请求转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了黄某某等人请求。2021年4月21日,黄某某等人将2.1万元货款汇入昭平法院执行专户。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压心石得以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