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自投罗网!昭平一男子酒后驾车至派出所,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作者:卢春燕  发布时间:2020-11-10 08:57:52 打印 字号: | |

我们见过有人因为醉驾在马路上被交警查获,但你见过在派出所被警方发现醉驾吗?本案主人公陆某某就是这样的人。某日陆某某在喝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到派出所了解案情,不料被警方发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在2020419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喝酒后驾驶男装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由昭平县体育场往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厢派出所门口后,陆某某停车进入派出所询问某土地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但被经验丰富的警方发现陆某某疑似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将其移送交警处理。经鉴定,从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酒后驾驶的危害你我皆知,可有些人偏偏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酒驾不仅会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会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我们每一个人能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