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高于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请求提出异议,经主办法官的释明,原告最终放弃部分利息,与被告达成了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的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原来,在主办法官拿到案卷后,细心的主办法官发现该案原告近两年里频频起诉,通过审判系统排查,该原告两年内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了20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据此,在庭审过程中,主办法官对原告是否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调查,通过原告的确认,主办法官对原告的职业放贷行为有了初步判断。
在对该案的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对职业放贷的规定的宣传和释明,主办法官指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认定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原、被告在听取了主办法官的意见后,原告表示同意放弃高于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而被告亦表示因借款是事实,同意给付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由此,该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而调解结案。
相关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颁布施行,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法条确立了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如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当时对利率的约定最高可达到年利率36%。但是,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修改
法官寄语
职业放贷的“土豪”们,在你以为可以通过借贷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时,请不要忘了还有法律的屏障在保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对不合法的行为,法院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