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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你的“不着急”,可能会让你的合法债权成为空
作者:黄冰海  发布时间:2020-10-21 16:19: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因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答辩,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丧失了胜诉权。

原告龚某与被告唐某于2009年合伙做生意,后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款项8万多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上述欠款应于2012年农历8月底前全部还清。后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余款未付,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于2012年7月向原告还款1万元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期间曾向被告提出过还款要求,故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设定民事诉讼时效,一则是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则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则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期间(198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本案原告的债权于2012年8月底到期,其应于2014年7月底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但其怠于行使该权利,也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其起诉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造成其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一种情形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该类情况的如债权,如债务人在凭据上没有标注履行时间,那么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可长达20年,超过20年再向法院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侵权行为中,如被侵权人并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在超过了20年的期间后再知晓再主张权利,被侵权人的权利在无特殊情况下亦不能得到支持。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得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是权利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的抗辩由被告提出,法院不主动审查,只有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人的诉讼时效风险才会出现。

法官后语:无独有偶,近几个月来笔者所在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三件是因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因此,笔者才认为有必要再次提醒债权人: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对你的合法债权,不要因你的“看在老朋友的份上不要上法院”或“不急,他欠我的账还能赖得了吗?”的想法而让你的合法债权成为空,因为,在你拥有合法权益时,还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限制着你。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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