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某德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某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依法没收其退出的赃款15.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5、6月份,时任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富川瑶族自治县城西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成员的被告人杨某德帮助毛某某顺利承揽某土方工程项目,并非法收受毛某某给予的土方工程项目部分股份,价值15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德在查处涉赌涉黄治安案件时,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在收取罚款后,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事后再去拘留所盖章完善执行手续,致使100名违法人员应当执行行政拘留而未实际执行。其中有29人在该次行政处罚后,再次或多次因参与赌博活动被查处;
2011年至2015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德先后二次收取钟某平的好处费共计 6 000元,并为钟某平的卖淫场所提供保护。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德利用职务之便,对钟某平经营的卖淫场所发生的一起涉嫌卖淫嫖娼罪的案件不立刑事案件,而是按治安案件处理,致使6名违法人员只受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德指示城关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出具了虚假的《情况说明》,导致富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时,认定杨某构成立功,获得从轻处罚。
昭平县人民法院认定,
被告人杨某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