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拖欠购房尾款的17位被执行人开展法理疏导工作,最终成功动员被执行人主动交清了案款,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到此案结事了。
原来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楼某某、卢某某等17人于2014年签订了《某某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由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昭平县某某小区住房销售给楼某某、卢某某等17人,并以每平方米1490元、1580元的价格预收购房款。同时还约定:住房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最终房价以审计、物价、房改部门按某某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核算、发布的为准。
2018年,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楼某某、卢某某等人交付了相应的房产,2019年1月相关部门发布了某某小区住房审核价格,按照约定楼某某、卢某某等人应向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足7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差价。但此时,楼某某、卢某某等人均以不了解 “以审计、物价、房改部门审核的价格执行多退少补”条款为由,拒绝向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差价,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昭平法院提起了诉讼。昭平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被告楼某某、卢某某等人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某某住房买卖协议书》向原告补足购房差价。但判决生效后,楼某某、卢某某等人仍然不履行生效判决,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向昭平法院申请执行。
昭平法院依法受理了以楼某某、卢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7件执行案。收到案件后,办案法官安排人员通过现场、电话、邮寄等送达方式向17名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依法查询、冻结了楼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2020年7月,主办法官分别通知了17位被执行人到昭平法院,并耐心和其讲解合同约定事项及法律规定,并告知被执行人付清购房差价后,可携带付款凭证,要求申请人协助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
2020年8月初,楼某某、卢某某等被执行人各自付清了自己应补足的差价,并顺利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到此,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