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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促好聚好散,还孩子温暖的“家”
作者:周莉  发布时间:2020-08-12 17:33: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

该案系,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系同村,两家相隔不到二百米,自小认识,经人撮合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大女儿,2010年生育二女儿,2013年生育三女儿。2015年开始原告和被告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春节后原告开始外出务工。2019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及酗酒为由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两人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2020年7月,原告黄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都挂断电话拒绝和法官对话。法官通过走访询问了解到,自从原告2018年外出务工后,两个小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也会在周五、周日接送孩子上学,也会给钱孩子;大女儿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可见被告并不是一个完全不管不顾的父亲,还是爱孩子、为孩子付出的。

开庭当天,被告在其姐姐的陪同下来到法庭,三个孩子也来到了法庭。开庭前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三个小孩均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同意三个小孩均跟随被告生活,调解陷入僵局。

法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目前的生活现状以及被告自身情况的角度分析,也通过被告的姐姐劝说被告,最终双方同意大女儿二女儿跟随被告生活,三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各自负担跟随各自生活的小孩的抚养费,同时,因原、被告家相距甚近,双方也表示虽然协议这样拟定,但是都会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自由选择在双方家生活,健康快乐成长。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大女儿的懂事让法官看着心疼,也许正是父母关系的不和谐让她缺少家庭安全感,才给了她这种让人心疼的懂事。另外两个小女儿也正是到了成长的关键时期,更需要爱的陪伴。作为父母应该继续给予她们足够的亲情和关爱,以及足够的安全感,不能把孩子作为解决双方怨恨的武器。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终结不等于亲子关系的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无论由哪一方抚养,都应保证对方依法享有探望权,这是减轻孩子心理恐惧的有效方法。多数父母在离婚时都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不可开交;有的甚至只是因为孩子的户口跟谁一起都不愿意让步;有的想着离婚了,孩子跟着我,我再也不会让孩子见到他(她)。可是法官想问问这些争吵的父母,孩子虽然跟着你生活,但是你无暇照顾,没有陪伴,孩子会跟你亲近吗?孩子内心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他能健康成长吗?孩子见不到父亲或母亲,有的或许因为年纪小没有印象表面上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孩子的心里真的就不会难受吗?如果双方都能从孩子的权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好好商量处理好抚养和探视的这些事,让孩子在父母离婚后都能继续感受到父母的爱,这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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