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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应属谁,法治、德治结合化纠纷
作者:莫素红  发布时间:2020-07-16 11:28:3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昭平法院城厢法庭开庭审理一件继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言辞激烈,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全面地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意见也是针尖对麦芒,原以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纠纷,暂时陷入了僵局。

原来, 被继承人蒙某、贺某夫妇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蒙一(即案件原告)、次子蒙二、长女蒙三(案件被告1)、次女蒙四(案件被告2),其中蒙二先于蒙某、贺某去世,蒙二有两子蒙甲、蒙乙(蒙甲、蒙乙是案件被告3、4)。蒙某、贺某相继去世,留下银行存款共42445元(不含利息)。两被继承人生前与子女约定,蒙某跟随蒙二生活,贺某跟随蒙一生活,而后因为新建房子和蒙二去世等原因,两被继承人的跟随子女的生活状况也多次进行过改变。

原告蒙一认为蒙某、贺某的丧葬事宜是由自己处理的,贺某也是由原告家扶养,被告蒙甲、蒙乙家没有对贺某尽过扶养义务,在蒙二死后蒙某也不跟随蒙二家人生活了,平时也是原告家照顾比较多,在蒙某、贺某生病、死亡后也没有进行过探望、照顾、祭奠,因此原告认为对于遗产自己应继承较多的比例,约继承36000元,存款利息也应多继承。被告蒙甲认为蒙某是由自己家照顾扶养的,也尽到了扶养义务,不应当少分,应按继承比例进行遗产分配。

双方对于继承份额都争执不下,看到矛盾愈演愈烈,主办法官周莉劝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向双方解释了关于继承的条件与规定,同时普及了关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法律知识,并让双方考虑到亲情关系、道德舆论,希望双方妥善处理,不伤及亲情与兄弟姐妹的和睦。

经过法官的说理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蒙一继承37000元,剩余部分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由蒙甲、蒙乙代位继承。案件也顺利告结,双方对遗产继承一事也不再提起争执。蒙三、蒙四自动放弃对蒙某、贺某遗产的继承。

法官寄语:法官审理家事案件中,往往需要像本案中一样,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也更能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律的温暖。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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