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对一起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司法公正。
该案系,2019年10月,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某就其使用的木板房在拆除过程中被被告刘某某阻止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金额作为侵权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刘某某提起反诉,请求反诉被告李某某返还侵占反诉原告的土地,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占用土地费用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
向李某宣读罚款决定书
庭审中,主办法官就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刘某某对李某某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为查明该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主办法官驱车前往当事人所在乡镇,并对证据上签名的证人逐一询问。经查,李某某提交的该份证据中有部分证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也非本人的意思表示。
对李某进行普法教育
事后,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不得不承认该份证据中的部分证人的签名确实非证人所签的事实。针对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经该院主要领导同意,对李某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经过办案法官的普法教育,李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悔过,并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
目前,该纠纷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法官温馨提示:打官司要讲究证据,诉讼证据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如有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