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法院通过一条短信,圆满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系,在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就订购香胶木苗达成口头协议,同日李某向该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2017年4月3日,李某从该公司处调运香胶木苗2万株,货款共计26000元,李某向该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4月14日至15日,李某又从该公司处调运香胶木苗1万株及罗汉果和红花茶树各40棵,合计货款16400元。随后,李某于9月11日仅支付货款5000元,共尚欠7400元未支付。该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息等方式向李某催收货款,李某均未履行,甚至对该公司的信息不再回复。无奈之下,该公司依法向昭平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办理中,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李某向该公司支付货款7400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李某,电话能拨通,但多次呼叫对方均不予接听。因李某住所地在外市,执行法官便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几天后又因无法送达被退回。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加上“总对总”财产查询,李某名下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经分析,执行法官认为,无法联系、无法送达被执行人李某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李某确实不在住所地,而且对陌生电话一概不理;其二是李某故意规避执行,拒绝履行义务。对于第一种情况,李某很有可能对于自己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尚不知情,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李某规避执行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来想去,执行法官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短信通知,这样既能使李某清楚了解到自己已被申请执行的事实,也能使其充分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果不其然,短信一经发出,不久便收到李某的回复,执行法官立马拨打过去,向李某表明身份后,李某对自己不接电话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十五天内将案款履行完毕。几天后,李某没有食言,将案款一万余元转到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方式多种多样,关键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发挥线上执行的优势,尽量减少现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