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面对疫情,法院人始终依法履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因为不论风里还是雨里,法律永不缺席。
在2008年,原(女)、被告(男)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两个儿子,在原告外出务工期间一直由被告在家照顾。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结婚后,双方关于工作与生活的不同理念并未随婚姻生活的延续而趋同,而是分歧越来越大,导致婚后多年夫妻感情非但未加深反而越来越淡漠。对于双方之间出现的矛盾与隔阂,双方均无法有效化解和消除,以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
由于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贺州市市外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如让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将不利于疫情防控,且被告提出孩子年幼需照顾,其无法分身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有了上门办案的想法。
随后,主办法官先通过电话向被告了解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在了解了被告的内心真实想法后,当即决定前往被告所在地办案。主办法官驱车一个多小时到达被告所在地后,由于双方的矛盾已久,一开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外出多年期间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的事情较为不满。为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法官在考虑双方心中已有芥蒂及掌握双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针对孩子的抚养和财产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在办案法官不厌其烦地通过电话沟通调解,原、被告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被告表示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原告探视孩子时其将给予最大的方便。办案人员根据双方的意愿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并由被告方当场确认签名,随后再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原告方确认签名。至此,一起诉讼离婚案得以圆满解决。
事后,原告方非常感激法官特案特办,避免了疫情期间来回奔波,对法官的特殊办案方式表示赞许。
法官普法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