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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能吃吗?
作者:黄亮 唐清清  发布时间:2019-12-30 10:1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昭平法院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成功追回被执行人侵占的财产。

2017年1月17日,申请人昭平县征地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杨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征用杨某的水田,并于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土地补偿费等共8万余元,1月22日,申请人再一次把此款打入杨某银行账户,造成重复打款。事后,申请人多次向杨某解释,并要求杨某及时退还此款,但杨某不予理睬,并声称这是“天上掉馅饼”,钱进了他的口袋就是他的,绝对没有退钱的道理。迫于无奈,申请人只好对杨某提起诉讼。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因在开庭审理时,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杨某,向其释法说理,并要求其退还申请人重复发放的征地款,但杨某依然声称钱是他的,拒不还款。最后,在执行法官明确表示若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拘留后,杨某一改以往强硬的态度,当即叫其儿子交付了1万元,并承诺每个月交付7千元,直至余款还清。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要贪图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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