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晚上10点,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莫雄光接到申请人叶某某的电话,对方告知外出一年多的被执行人韦某某已经回家了。次日凌晨7点,莫副局长带领执行干警迅速赶往失信被执行人韦某某家中,并强制将其带回法院。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认真对其进行劝说,但其仍拒绝履行义务。最终,在执行法官明确表示要将其拘留时,被执行人韦某某才让亲人代其交清3000余元的货款。
原来,被执行人韦某某于2013年从申请人叶某某处购买一批人造宝石抛光机,在给付50%货款后,韦某某一直拖欠3000余元尾款。过去几年,叶某某多次向韦某某追索货款,韦某某均以家庭困难为由继续拖欠。2017年10月叶某某将韦某某诉至昭平法院,并在胜诉后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早在2018年4月份,该院执行干警就找到了被执行人韦某某,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某某承诺分期履行,并在2018年10月份之前将案款交清,但在这之后,被执行人韦某某开始外出打工,且拒不接听执行法官电话,也未履行承诺。因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基于其已深刻悔过,且让亲人代其交清案款,该院撤销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