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
基本案情
某日,黄某在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弯道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驶出左侧路外碰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后跌入路边的水塘中,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溺死、颅脑损伤死亡。经查明:路边的水塘非历史存在,系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因对淤泥、积水处理不当形成。死者黄某的家属认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黄某的事故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在事故现场勘验测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在事故现场勘验测量,水塘与水泥公路路边的距离为0.45米,在水塘周围未设置有相应的警示、提醒标志。
法官审理
法官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多因一果。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黄某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弯道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过错原因,认定书认定死者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仅是在行政领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依据行政规章对事故所作的认定,并不能完全解决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在事故中确有过错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施工的排淤、排水等原因导致距离公路边0.45米的地方形成水塘,且未在水塘周围设有围栏等明显警示标志,导致黄某在碰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后跌入水塘溺死。故其施工行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该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该道路管理者和维护者,对其负有管理义务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所形成的水塘,未及时管控和采取措施、责成施工单位排除妨碍等责任,亦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因死者黄某在驾驶车辆中存在多项违法情形,且是在碰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形成颅脑损伤,这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碰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后跌入水塘溺死,亦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该院酌定上述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
温馨提示
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在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