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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时,赔偿要怎么算?
作者:罗庆华  发布时间:2019-12-20 09:22:34 打印 字号: | |

今年9月,甲某上门到邻居乙某家商量征地补偿的事情,被邻居乙某家圈养的家犬所伤,双方为甲某检查伤情和注射狂犬疫苗的1600余元由谁负担争执不下,经多方调解不成,遂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

甲某诉称,当日其路过乙某家门口时,被乙某的家犬跳出来伤及小腿,甲某为此花费伤情检查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共计1600余元,请求法院判由乙某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若乙某因对饲养的家犬管理不善,导致其伤及路人甲某,乙某应该对甲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由于乙某是个70余岁的老人,且语言表达能力有限,案件主办法官遂找到案发当时亦在现场的乙某的妻子丙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进行释法和调解,并允许丙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丙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甲某被其家犬所伤,错在甲某,且村里从来没有被狗咬后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的先例,拒绝予以赔偿。

法官认为,案情的关键在于甲某是否是在公共通道被犬所伤,于是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到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案情。11月27日,主办法官及书记员一行三人到达现场进行勘查,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勘查图。

家犬日常所在位置

现场勘查图

通过现场勘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法官还原了事实的真相:事发当日,甲某自行来到乙某院内,找乙某商量征地的事情。由于当时乙某一家三口正在自家大院的右侧拆除猪圈里端的部分墙体,打算扩大鸡舍范围。甲某自行进入乙某家院内,径直走到乙某一家三口做工的地方找乙某。当时乙某的家犬栓在猪圈外端,当甲某走到家犬食盆边上时遭家犬扑上来致右小腿处瘀伤,甲某与乙某商量完事情后回家。随后甲某又来到乙某家,要求由乙某出钱让其去注射狂犬疫苗,无果,遂自行到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注射狂犬疫苗。因对检查费及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谁负担争执不休,遂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甲某擅自进入乙某院内,明知乙某家犬栓在猪圈边上,还不加防范地走到家犬食盆边、家犬锁链能及处,这是导致家犬咬人的主要原因;乙某将其家犬用链条栓于自己院内,已经对家犬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事发时,乙某一家正在干活,不知晓甲某到来,无法及时提醒甲某对其家犬予以防范,对甲某受伤没有过错。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通过展示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向当事人双方释法理、断是非。双方当事人邀请前来参加旁听的亲朋好友也了解了案件真实情况及是非曲折,在法庭对双方进行分别调解的时候,纷纷出言劝说,最后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平心静气地化解了纠纷。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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