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一被告公司代表走进昭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扫黑除恶、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吴传周法官手中,并激动的说:“实在是太感谢昭平法院公正的判决了,感谢吴法官秉公执法、认真办案,还我们公司一个公道,维护了我们公司的声誉和财产,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先后于2016年3月1日向其借款10万元、2016年3月31日向其借款160万元,2016年4月2日向其借款150万元,共计32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遭到拒绝,遂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
昭平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起诉事实存在较大的异议,被告指出涉案中的310万是双方走账产生的,不存在借贷关系。
“该案中被告指出的310万元资金在原告李某、被告公司及案外人姚某某、董某某的银行账户之间一进一出是否是走账?原告是否实际交付了310万元借款?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一系列问题又该如何去解答呢?”主办法官吴法官陷入了沉思。
为了高效的办理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庭前,吴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阐述,并到公安局调取案件有关资料,以及到银行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经过多方沟通、取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庭审奠定了基础。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吴法官主动向院领导汇报案情,并建议召开审委会对该案进行研讨。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案情特殊,该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当即决定将该案提交审委会研讨,力促提高办案质效。
昭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310万元是由原告李某一手操控布置的走账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310万借贷关系不成立;涉案的10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借贷关系成立。
昭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让被告公司偿还借款3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昭平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还原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故有了开头的一幕。
锦旗虽轻,但它代表了当事人对法官公正的肯定,对昭平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官的鞭策,也激励着昭平法院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勇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