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被告当庭履行义务
2019年8月27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五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过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被告当庭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来,原、被告系同村民小组的村民,原告在被告茶叶地旁有一棵种植了30年的柚子树,被告认为柚子树遮挡了其茶叶的生长,遂问原告的弟弟是否可以将柚子树砍掉,原告的弟弟同意了被告的请求,被告遂对柚子树进行砍伐。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损害其财产,遂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双方在村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昭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400元。
在开庭审理前主办法官即召集了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认为其是经原告的弟弟同意才砍的树,其没有过错,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该案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实调查,在法庭调解阶段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依据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分析其诉讼请求所需要的依据,为被告说明责任问题。
在主办法官的详尽释明情况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元,双方并表态今后不计前嫌,在生活、生产方面会互利互助。最终,一起经村民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均未果的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得以圆满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维护社会和谐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