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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进乡村  为绿水青山筑起司法“防护林”
作者:刘秀莲  发布时间:2019-08-26 10:02:23 打印 字号: | |

行走在坎坷的乡村小路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徐某甲签字认罪


8月23日,昭平县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式,深入昭平县富罗镇石齿村开展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主办法官朱法官在得知被告人徐某甲身患疾病,不便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后,在取得院党组同意后,深入被告人所在地开展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对该案进行案件审理。

早上8时许,昭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干警、法警和人民陪审员整装待发,顶着骄阳驱车3小时崎岖山路来到被告人徐某甲所在地——富罗镇石齿村村委。经过半小时的庭前准备工作,11:30,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此次刑事审判巡回法庭正式开始。

庭审中,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朱法官依法审理,并释法明理,对被告人徐某甲进行法制教育,被告人徐某甲当庭认罪悔过。

朱法官娴熟的庭审技巧和充分的庭前准备,使得巡回审判法庭庭审高效有序的进行,经过短短半个小时的庭审,当庭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与该村徐某乙等11户人口头协议,从2019年1月份开始,租期15年,每年按100元/亩的价格租用他们位于该村的某林地种果,并支付了部分租金。2018年8月11日至17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胡某某两人携带油锯及柴刀采伐其租用的林场林木。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徐某甲采伐林木总面积为18.74亩,采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7.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6.42立方米。昭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4000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款1400元。至此,一桩滥伐林木案得以顺利审结。

庭审结束,被告人徐某甲感慨道:“都是因为自己读书少,不知道砍树也要办证,以后我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做个尊法、守法的人”。

近年来,昭平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滥伐林木行为,坚持从严从快审理,有效保护辖区生态资源。此次刑事巡回审判法庭,充分发挥了宣传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地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昭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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