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黎传杰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并当庭宣判。
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到黄姚镇一村民陈某家装修铁皮顶棚的时候,以1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收购一株樟树(距今约100年)。次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持一把油锯将购买陈某的一株樟树从两边锯倒后,再截成1.2米长的圆筒,雇请在现场开路的挖掘机师傅驾驶挖掘机把樟树木根进行采挖。杨某将采伐、采挖、截桐的樟树木根、木材圆筒用自己的货车装运至另一处公路边自己的铁皮厂棚内堆放。经测量,被收购的樟树高度约16米,根径级约60公分。2018年8月14日,杨某采伐、堆放在其本人厂房内的樟树木材、木根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采伐的一株樟树总蓄积量为1.38立方米,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采伐的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庭审中,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