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9XXXXXXXX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XX随原告生活;3、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存款30万元予以分割,各占50%。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于2010年3月认识,交往二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8月生育婚生儿子张XX。婚后开始一段日子,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被告就开始嫌弃原告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还经常爱出去应酬,双方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日子越过越不舒心。为此双方曾协议过离婚一事,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