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昭平镇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被告经常光顾,彼此慢慢熟悉。2017年6月7日,被告说其家中办喜事,想在原告的商店先拿货,待办好事情了在结账,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就同意赊销货物给被告。次日,被告在原告商店拉了23000元的日用商品回去。过半个月后,原告追问被告结账的时候,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愿结清欠款。被告此等行为,已经严重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