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9XXXXXXXXX。
被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X(职业),住X县X镇X路X号。联系电话:18XXX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于2010年3月认识后,经常来往,成为朋友。2016年4月30日,被告找到原告,说是需要处理一点事务,还缺点资金,问能否借点,并答应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原告问清缘故后,考虑到原告平时做人还讲义气和信用,就答应借款50000元给被告了。2016年5月1日,原告筹集好资金,通知被告来其家拿钱,被告拿钱时,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条,言明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为2分。但逾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返还借款,经多次催促,仍找各种借口推脱不还。被告此等行为,已经严重不守信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X年X月X日